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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课程讲义一

发布时间:2006-06-30 04: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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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2、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1、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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