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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06-30 04: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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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卫生检疫机关只有在下列之一情况下,经检查确认船舶无鼠害的,方可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一)空舱;

  (二)舱内虽然装有压舱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是这些物品不引诱鼠类,放置情况又不妨碍实施鼠患检查。

  对油轮在实舱时进行检查,可以签发免予除鼠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船舶的鼠患检查或者除鼠,应当尽量在船舶空舱的时候进行。如果船舶因故不宜按期进行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并且该航又开往便于实施鼠患检查或者蒸熏除鼠的港口,可以准许该船原有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的有效期延长一个月,并签发延长证明。

 第六十三条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用蒸熏的方法除鼠时,如果该船的除鼠证书或者免予除鼠证书尚未失效,除该船染有鼠疫或者鼠疫嫌疑外,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将除鼠理由通知船长。船长应当按照要求执行。

 第六十四条 船舶在港口停靠期间,船长应当负责采取下列的措施:

  (一)缆绳上必须使用有效的防鼠板,或者其他防鼠装置;

  (二)夜间放置扶梯、桥板时,应当用强光照射;

  (三)在船上发现死鼠或者捕获到鼠类时,应当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口岸停留的国内航行的船舶如果存在鼠患,船方应当进行除鼠。根据船方申请,也可由卫生检疫机关实施除鼠。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自国外或者国外某些地区的人员在入境时,向卫生检疫机关出示有效的某种预防接种证书或者健康证明。

 第六十七条 预防接种的有效期如下:

  (一)黄热病疫苗自接种后第十日起,十年内有效。如果前次接种不满十年经复种,自复种的当日起,十年内有效;

  (二)其他预防接种的有效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检疫传染管理

  第一节 鼠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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