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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发布时间:2006-06-30 04:0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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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要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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