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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30 03:5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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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检验检疫机构对此可随时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八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将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二十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报检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二十二条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三条 代理报检单位可以以电子方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申报,但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入。

第二十四条 代理报检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的代理报检资格:

(一)有违反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行为的;

(二)提供不真实情况,导致代理报检的货物不能落实检验检疫的;

(三)对报检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检资格的;

(四)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泄露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或者未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的,或者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报检中介服务费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事项进行的调查和处理不予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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