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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运输业务常识

发布时间:2006-06-30 03:5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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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轮业务

  1.特点和作用:班轮通常是指具有固定航线,沿途停靠若干固定港口,按照事先规定的时间表航行的船舶。对于停靠的港口,不论货物数量多少,一般都可接受托运。具有航线,挂港,船期,运价比较固定;同一航线上的船型相似并保持一定的航班密度;运价内已包装卸费用;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等特点。

  2.承运人与托运人的责任划分:班轮承运人是指班轮运输合同中承担提供船舶并负责运输的当事人。托运人是在班轮运输合同中委托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当事人。承运人同托运人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杆所能达到的吊钩底下,换言之,托运人将货物送达吊钩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货任务,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装船。但风险的划分一般以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发生的风 险由托运人负责,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理的期限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品质和数量准备好托运的货物,保证船舶能够连续作业,并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3.班轮公会:又称航运工会,是由两家以上在同一航线上经营班轮运输的轮船公司,为维护共同利益,避免相互间的竞争,建立统一的运价和统一的办法制度所组成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参加的会员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参加公会控制全部航线的完全会员,另一种是只参加部分航线的幅会员。就参加的条件分:一种是开放型公会,凡轮船公司申请参加均可,另一种是关闭型公会,只有具备一定资格和航行实绩的船公司方可经过讨论通过后参加。公会为维持其垄断,对非公会船公司进行排挤,如使用战斗船,降低运价以揽货,迫使非会员船公司退出航线。对货主则采取延期回扣和双重费率制度。凡与公会签订合同的货主,可享受优惠费率;如下一期仍使用公会船载货,又可获得延期回扣。总之,公会采取这些手段,无非是为了控制货载获取高额利润。

  (二)租船业务

  具有如下特点:

  (1)属不定期船,没有固定的航线,装卸港及航期。

  (2)没有固定的运价。

  (3)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船方出具的提单一般为只有正面内容的简式提单,并注明“ALL TERMS AND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乐意接受这类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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