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当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四章 报检员职责
第十六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十七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经其注册的报检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定期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