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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30 02:4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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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以下简称报检员)的管理,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报检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报检员是指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以下简称报检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员管理工作,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报检员资格考试、注册及日常管理、定期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报检员在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报检员资格 

 

    第五条 报检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四)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取得《报检员资格证》。2年内未从事报检业务的,《报检员资格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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