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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课程讲义十四

发布时间:2006-06-30 02:3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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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出口食品的报检 

一、报检范围 

包括一切出口食品以及用于出口食品的食品添加剂。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二、报检要求 

1、国家对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食品,需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仓库。 

判断题: 

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或储存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答案:对 

2、出口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食品出口前应当向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食品标签审核。 

三、出口食品的报检应提供的证单 

1、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2、提供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冷库、仓库)的卫生注册或登记号码; 

3、预包装食品应提供《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第五节  出口化妆品的报检 

一、出口化妆品的报检应注意的规定: 

1、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方可报检。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有: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3、化妆品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的要求。 

4、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

例:单选题 

下列关于进出口化妆品表述错误的是(    )。 

A.出口化妆品应在产地检验 

B.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C.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 

D.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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