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方式:除害、扑杀、销毁、退回或封存、不准入境、不准过境。
(二)植物检疫处理
1、方式:与动物检疫处理要求基本一致,也有所不同,一旦发现有疫情的,作熏蒸、热处理、消毒等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能做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或过境,已经入境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结果:
(1)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2)对能够做除害处理达到要求的货物,做除害处理。
(3)不能做除害处理或除害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做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三)卫生处理
1、卫生处理:指隔离、留言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2、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禁止入境的疫区货物
当某个国家发生新的疫情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发出公告,禁止可能染疫的物品及其相关产品入境,直到疫情解除。
第十三节 鉴定业务的报检
一、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一)报检范围
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的鉴定。
1、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的内容包括: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出厂日期、制造国别、厂家等进行的鉴定。
2、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财产现时的价值进行的鉴定。
3、损失鉴定的内容包括:对投资财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的原因、程度,以及损失清理费用和残余价值的鉴定。
(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的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报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鉴定《价值鉴定证书》,
1、报检人应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其有关单据符合要求后受理其报检申请,并予以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