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一)、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指: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含废料)。
(二)、分类,根据可用作原料的物理特性及产生方式可分为:
1、固体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2、工业固体可用做原料的废物
3、城市生活垃圾
4、危险废物
二、报检范围:
为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国家将进口废物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判断: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对
1、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国家制订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在此目录内的废物须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审批,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列入强制性检验检疫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
三、申请进口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例1: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 )。
A.经卫生登记的单位
B.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C.具有利用可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的能力
D.具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答案:BCD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范围。
3、进口废物前,废物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进口单位与境外贸易关系人签订的进口废物合同中,必须订明进口废物的品质和装运前检验条款;约定进口废物必须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其他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