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并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4、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5、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四)、其他植物产品
1、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2、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
3、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准予入境。
四、转基因产品(新增加内容)
●概念:参见教材47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事实申报制度。
(一)进境转基因产品的报检
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 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1、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核查标识:
(1)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
(2)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
(3)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2、对列入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
(1)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
(2)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3、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认可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转基因项目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