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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课程讲义六

发布时间:2006-06-30 02:2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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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时限: 

   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不超过30日。 

(二)   复验申请的时限和条件 

1、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在收到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和保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三、应提供的单据(掌握记住) 

1、填写复验《申请表》 

2、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和资料 

3、原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证单 

四、复验申请的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1、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内容不全或随附单证不全的,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复验申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复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复验申请的费用(两种情况) 

1、申请复验的报检人按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2、如果复验结论属原检验检疫机构责任,则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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