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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课程讲义三

发布时间:2006-06-30 02:1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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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检员 

(一)、《报检员资格证》 

  《报检员资格证》是经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考试后对合格者颁发的证书。 

(二)、报检员注册 

1、只有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申请报检员的注册。 

2、报检员注册应当由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向登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三)报检员管理 

1、《报检员证》不得转借、涂改。 

2、一个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1、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的管理实施差错登记制度。(新增的内容) 

4、《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之日前30日,报检员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提交延期申请。 

检验检疫机构结合日常报检工作记录对报检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经审核不合格的,报检员应当参加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的报检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其《报检员证》有效期延长2年。未申请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且未通过培训考试的,不予延长其《报检员证》有效期; 

5、检员遗失《报检员证》的,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检员所属企业应收回其《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1)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 

(2)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3)企业解聘报检员的 

7、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在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本单位的报检业务,并接受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管理。 

8、被取消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的情形,大家参加教材P21第1—4行的内容。 

被取消报检员资格的,3年内不允许参加报检员资格考试。 

(四)报检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  报检员的权利 

(1)对于进境货物,报检员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办理报检,并提供抽样、检验的各种条件后,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如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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