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7. 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8. 代理报检单位对其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9.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30. 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1. 有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2.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考核。
33. 报检员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34. 报检员应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国际贸易、运输、银行、保险、海关知识和商品学知识。
35. 《报检员证》的有效期为2年。
36. 《报检员证》如有遗失,应在7日内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作废。
37. 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8.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
39. 报检员调往其他企业从事报检业务的,应持调入企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0. 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须出示《报检员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无证报检业务。
41. 由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的,报检员有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2. 代理报检单位指派的报检员,只允许办理本代理报检单位所承揽的代理报检业务,不允许办理其他法人或组织代理的代理报检业务。
43. 对于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其企业登记:(1)违反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2)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检疫收费标准,借代理报检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3)不能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理报检职责,被企业投诉经查实的;(4)其他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