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有固定场所及符合办理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条件;
健全的管理制度;
不少于10名并考试合格的报检员;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l 代理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不免除被代理人或其他人根据合同和法律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责任。
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代理报检单位年审报告书”,办理注册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单位如有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报检员、企业性质等登记内容,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l 对于代理单位的报检员,如有以下行为坚决取消代理报检资格,并注销企业登记:
违反代理报检总局有关代理报检规定的;
不向企业如实反映检验收费标准,借代理名义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的。
不能按照有关履行报检职责的;
有欺诈行为的。
第二章 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
*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即: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需在检验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联系对货物的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报检方式
进境一般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报检,对进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是由口岸检疫机构完成。
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在卸货口岸检验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异地施检报检
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货物的货主或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