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公司及中资企业,对其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于境外检验鉴定机构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单位与报检员管理
* 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的自理报检单位在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方可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
* 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
1.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
2.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3.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4. 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及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生产企业;
5.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6. 国外(境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
7. 进出境动物隔离饲养和植物繁殖生产单位;
8. 进出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储、运输单位;
9. 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进行药剂熏蒸和消毒服务的单位;
10. 从事集装箱的存储场地和中转场、清洗、卫生除害处理、报检的单位;
11. 有进出境交换业务的科研单位;
备案登记的申请和审核
凡纳入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单位,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领取并填写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及其他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并交付有效复印件,及与出入境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等;
2.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时,交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并交付有效复印件;
3. 事业单位需提供行政属地县(处)级单位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4. 单位公章印模备案
关于代理报检单位
*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 代理报检单位办理代理报检注册应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