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检验[理论问答]

发布时间:2006-06-30 01:5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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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有何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8月1日施行)规定,国家商品检验机构对于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依法负责检验。海关对列入该表的法定检验进口商品,凭商检机构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对列入该表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问:应何时办理报验手续?

答:进出口报验手续均应在向海关申报之前办理。

问:商品检验的内容是什么?

答:商品检验的内容指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问:《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由谁制定,共有多少种进出口商品?

答:国家商检局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对涉及社公共利益的进出口商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现行的《种类表》是199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共有18类,2012个,其中进口816个出口1577个。进口商品主要有:成套及单个机器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家用电器、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医疗诊断设备、钢材、羊毛、棉花和化纤及其织物、纸浆纸张、皮革、塑料、橡胶、化肥、烟草、农药、石油及其产品、糖、木材等;出口商品主要有:粮油、肉蛋、水产品、水果、干果、蔬菜、罐头、糖、烟、酒、奶制品、土畜产品、中药材、丝、棉、麻、纱、布、毛、绸、服装、轻工、化妆品、家电、建材、陶瓷、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煤、石油、化工原料、橡胶、机器设备等。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免于商品检验?

答: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免验,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予免验:

  (1)在国际上获质量奖(未超过3年时间)的商品;

  (2)经国家商检部门认可的国际有关组织实施质量认证,并经商检验机构检质量长期稳定的商品;

  (3)连续3年出厂合格率及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100%,并且没有质量异议的出口商品;

  (4)连续3年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率及用户验收合格率100%,并且获得用户和消费者好评的进口商品。

问:进口商品经检验不合格,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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