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十九
某省公司通过香港中间商与美国纽约某公司凭牌名成交出口一批商品,合同由纽约公司负责人签字。后来,香港中间商要求我方分寄两份样品给中间商及纽约各一份。纽约公司接到样品后开来信用证,并在证中注明如下条款:“买方纽约公司认可样品的电报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经办人未提出异议,但货物装运出口后,仅香港中间商样品认可电抄送银行议付,遭到开证行的拒付。对此我们应当记取哪些教训?
案例三十
我国某公司与国外成交女士衬衣一批,客户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9000件,金额、数量均无“大约”,而该证又不准许分批装运。公司在发货是发现实际库存数量只有8995见,原因是已取样5件寄外商,又因为装运期已近,信用证也来不及修改了。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能向银行担保结汇?
案例三十一
某公司与香港商人签订了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香港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直运美国某港和通知美国某公司收货。对香港开来的信用证制单时,在发票上对食品的描述与信用证条款一致,但是否达到美国标准,由于没有检验手段,实际情况并不了解。货到美国后,经美国官方检查,抽样化验发现农药含量超标,就被就地销毁。该美国公司凭官方文件向香港商人索赔,香港商人理赔后,要求银行向我方追索已付的信用证货款。我方在这时应如何处理?
案例三十二
某纺织厂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购买棉布,其金额为5万美元(±5%),数量为10万米(±5%)同时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因此,该厂第一批出口数量为98000米,汇票金额为49000美元;随即又打算在装运7000米,价值35000美元,请问第二批的出口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原意?实际上该批货后被拒收,为什么?
案例三十三
某公司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一张信用证,上附特殊条件:“你的所有费用由收益人负担。”议付后,银行方面声称信用证的修改费用和电报费用均要由收益人负担。该公司在议付中被扣了几百美元。请问该公司是否应负担修改费和电报费?
案例三十四
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某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卖给韩国商人。港商开来信用证是FOB上海,先要求直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社么这么做?我们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