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规定要点

发布时间:2006-06-30 01:4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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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涉及备案登记有效期管理的,备案登记期满后,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报检单位,原备案登记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发法律及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停止其报检业务。

18.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申请从事代理报检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手续。

19. 代理报检单位需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20.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以上。

21. 代理报检单位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22.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应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3.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交代理报检单位的保证书。

24.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时,提交代理报检单位报检时使用的印章印模及法人代表签名手迹备查。

2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6. 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7. 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28. 代理报检单位对其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9. 代理报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30. 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按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31. 有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2. 检验检疫机构要求代理报检单位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年度考核。

33. 报检员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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