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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运输货物通关指南

发布时间:2006-06-30 01: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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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应怎么办?

答:转关运输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况时,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有关海关报告。对所损坏、短少、灭失的货物,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承运人、申请人和保税仓库负责人应承担税责任。

问:是否所有的进出口货物均可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答:不是。国家规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下列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它们是:汽车及其关键件;摩托车及其关键件;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电冰箱及其压缩机;空调器及其压缩机等。

  但是,对国家批准的汽车、摩托车定点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关键件、零部件,可按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属铁路运输的,只要内地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其余6种机电产品,铁路转关运输整车或专列货物的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一致并且中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监管人员的,进境地海关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章,直接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办理征税验放等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属空运的,只要国家定点企业向指运地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且符合加封条件、指运地海关向进境地海关出具证明,进境地海关免收保证金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对上述8种机电产品,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航空货运单的目的地相同,且不改变运输方式、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海关派有人员的,可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直接办理转关手续。

  对上述规定中的几个名词解释如下:

  1.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2.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3.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4.启动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5.主管海关:指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负责办理管辖地区海关业务的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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