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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运输货物通关指南

发布时间:2006-06-30 01: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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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叫转关运输货物? 

答: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1)由进境地入境后,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2)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海关放行的货物;

  (3)由国内一设关地点转运到另一设关地点的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

问:具备哪些条件可准予按转关运输货物办理?

答: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但经分管海关同意的;

  (2)在向海关交验的进境运输工具货运单据上列明的;

  (3)运输工具和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条件和装置的;

  (4)因特殊情由,经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部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

  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转关货物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规费,并提供为执行监管任务必要的方便。

问: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1)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2)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3)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问:海关对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驾驶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有关批准证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向海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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