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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际货代(案例)考试试题 (一)

发布时间:2006-06-30 01:1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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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晶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至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贷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需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方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分析: 倒签提单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被识破,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倒倒签提单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尤其是当延期时间不多的情况下,还是有许多出口商会铤而走险。当倒签的日子较长的情况出现,就容容易引起买方怀疑,最终可 

以通过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或者班轮时刻表等途径加以识破。

案例二 

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咖公吨,合同舶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分析: 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 

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 

力。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 

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 

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三

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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