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
发布时间:2006-06-3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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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注册(试行)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3号局长令)
三、许可条件:
报检员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应具有良好的品行;
3、应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4、通过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有关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内容见附件1);
5、受雇于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企业(包括代理报检单位和自理报检单位);
6、由报检单位向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的。
四、实施机关: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许可程序
1、由报检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及有关材料(材料目录见附件2);
2、各地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
3、受理申请后,各地检验检疫局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检员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六、审查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报检员资格报名考试发证费:100元/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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