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简答]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
① 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② 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③ 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④ 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⑤ 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⑥ 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⑦ 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⑧ 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另解:包括揽货、订舱、仓储、中转、集装箱拼装拆箱、结算运杂费、报关、报验、保险、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及运输咨询服务。
各个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实际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因当以商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准。
[注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业务内容因服务对象可以分为:
⒈ 作为货主的代理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方面
⒉ 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提供货运代理服务方面
⒊ 作为独立经营人提供有关服务方面(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缔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身份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商务部)作为台湾海峡两岸间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主管机关。
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业务的代理人,都必须持有铁路局货运部门核发的《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
2003年1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无船承运业务
[掌握]无船承运业务: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掌握]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申请交通部办理提单登记,首先应当向交通部指定的中国境内银行专门帐户交存8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
中国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申请提单登记,应当按照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的原则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