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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版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02

发布时间:2006-06-30 00:0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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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讲义】2005版国际货运代理基础知识-02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直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其名称、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与业务性质、范围相符合,并能体现行业特点。其中,名称中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组织形式仍然限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                             分公司(非法人)不承担责任

母公司(控股公司)     子公司(法人)独立承担责任

我国中外合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很少,尚无外商独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条件:

[注意]至少要有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

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提交的文件:[注意]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的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文件。

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指以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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