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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和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发布时间:2006-06-29 23: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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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绕航。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都作了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其它合理的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由此可见,不合理的绕航将构成违反合同。在实际工作中,要解释什么是合理的绕航是相当不容易的,在确定绕航是否合理时,考虑的因素不仅要包括承运人的观点,而且还要包括货主的意见。为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可以绕航,但是船舶不能在事故地点毫无必要地延误时间。其它合理的绕航,一般认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存在危险或即将发生危险,承运人为了保护或保存货物可以绕航;第二,如果运输合同中包含了自由绕航的条款,可以绕航,但仅仅依靠这样的条款而绕航是不安全的,因为对这类条款的解释是非常狭窄的,并作了限制条件。实际工作中,如果船舶偏离了协议的、直达的或习惯的航线,或者航程中发生了延误,船长必须立即通知承运人,同时还必须对发生绕航或延误的确切而详细的原因作出全面地记录,这些记录包括航海日志、船岸通讯、航向记录、海图及气象航海警告等。 

 


  尽管承运人援引免责条款抗辩索赔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只要承运人能提出一套有价值的证据,抗辩取胜的机会还是很大的,这样的案例也有很多。所以,船长在了解了承运人的责任条款、免责条款以及两者的关系后,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就是收集证据,以下几点可供船长在船舶管理及收集证据时参考: 

  

  1.船舶证书。船舶证书是船舶遵守国际公约、国家规定和船级社规范的书面证明,也是船舶适航适货的重要证明,所以必须保持各种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关于证书的有效性,要注意证书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的各种检验并有签证,及时消除检验报告中的遗留项目,证书要齐全。 

  

  2.船舶日志。包括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电台日志,这些日志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所以对船舶日志的良好记录和有序保管,无论在作证方面还时给法官和仲裁员的印象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否则,如果出现记录不实,反复涂改或乱七八糟,法官和仲裁员就会对船舶日志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并且会认为船舶管理不善。在记录船舶日志时应注意,决不能涂掉或涂改文字,如果写错了,只能用单线划掉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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