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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报关员资格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29 21:5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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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报关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一)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为报关员的;

(二)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第十三条 严禁考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可以宣布成绩无效或撤消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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