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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分析:报关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二章)第二节

发布时间:2006-06-29 21:4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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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部门已撤销其进出口经营权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 

(2)报关企业解体或并入其他单位的; 

(3)犯有走私罪的; 

(4)有上述1款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行为规范 

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过程中,除了要遵循进出口货物报关的行为规范外,还应遵守下列规范: 

1.报关企业应在海关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报关活动。其中,专业报关企业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情况特殊的,报关企业经所在地海关取得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办理异地报关业务。 

2.除特殊情况外,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进出口货物经营权的企业、单位的委托办理报关纳税事宜。报关企业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4.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也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5.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6.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账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账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 

7.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8.报关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纳税义务;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承担连带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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