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6)未按规定建立财务账册或报关营业记录,或账册及报关营业记录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的;
(7)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2.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的,海关取消其报关权,并缴销“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申办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必备条件的;
(2)有上述1款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
(3)有走私行为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5)有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
3.受委托人的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缴报关企业的经济责任。
4.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除按上述第1、2款的规定处理外,还要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三、海关对自理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报关行为规则
1.应在所在地海关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事宜。经所在地海关核准,可申请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2.只能为本企业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不得代理其他企业报关。
3.要按海关规定聘用合格的报关员,在办理报关时,要如实向海关申报,递交合法、齐全、有效的单证,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负责。
4.要建立健全财务账册,真实、完整地记录进出口经营活动,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地保留各种进出口的单证、票据、函电等文件资料。
5.积极协助、配合海关对走私违规情事的调查或稽查。
(二)法律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权:
(1)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经警告无效的;
(2)不履行纳税义务和其他应履行义务的;
(3)经海关年审不合格的;
(4)内部报关员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5)因其他原因需要暂停报关权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自理报关企业的报关权,缴销“自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