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拖欠税款和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不参加年审的;
(5)违反海关规定,有变更未经核准,停业未经备案,出借其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报关纳税,未建立账册和经营记录,未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不接受海关稽查等情事的。
二、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制度
(一)申办注册登记的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外经贸部和交通部)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或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代理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报关员应当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报关行为规则
1.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一级海关商得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业务。
2.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3.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
(1)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权书;
(2)承揽、承运该批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3)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
4.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5.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6.应按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账册及营业报表的要求建立账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
(三)法律责任
1.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的,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1)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
(2)对报关员管理不力,多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3)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4)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