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的申领手续及通关要求
1.进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机构
(1)进口货物许可证的签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
(2)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签发。我国的出口许可证的审核和签发实行分级管理。出口许可证的签发机构分别为:A.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B.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C.地方经贸主管机构,即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经贸委(厅、局)。
2.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
应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要求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或者《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申领国家配额限制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必须提供进出口配额证明。
3.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1)进口配额证明的有效期为3个月。在有效期内没有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一律作废。
(2)进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为1年。
(3)实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4)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其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6个月,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能超过12次。
4.许可证管理商品的通关要求
国家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进出口通关时,必须要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许可证》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无许可证的,一律不能办理进出境海关手续。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若属国家实施其他进出口管制的,如商品检验、无线电管理、动植物检疫等,在进出口通关时,还应向海关提交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其他进出口证件。
四、进出口贸易经营管制
(一)进口贸易经营管制
2001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对进口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即对少数关系国计民生以及国际市场垄断性强,价格敏感的大宗原材料商品录入目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指定的专业外贸公司、综合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联合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业、物资公司经营。
(二)出口贸易经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