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符合对外贸易经营者所具备的基本条件的企业方可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对外贸易经营权。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活动,由各省、市、自治区及各地方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一般代表地方在本地区开展对外贸易经济活动。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应手续。
(四)我国经核准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类型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的各类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工贸公司。
3.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外商投资企业。
5.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各类企业。
6.租赁进出口公司。
7.科研院所。
8.其他由外经贸部核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和进出口业务的其他公司和单位。
三、国家限制进出口商品的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
(一)配额管理和许可证管理的定义
配额管理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对于某种商品的进出口数量或金额直接加以限制的管理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和配额以内的货物可以进出口,超过了的不准进出口。
许可证管理是指对外贸易经营者进口或者出口国家规定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必须事先征得国家的许可,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措施,即配额与许可证结合使用,需要配额管理的商品必须要申领许可证。
(二)我国的进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1.有关规定
(1)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按照进口分级发证范围目录签发进口许可证,严禁越权、无批件或超配额发证。
(2)进口汽车整车指定在大连、天津、上海、黄埔、皇岗和满洲里六个口岸报关,各发证机构应按指定的报关口岸签发进口许可证。
(3)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2.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概况
(1)2002年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12种,总计170个8位商品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