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全国外经贸行业外销员管理详细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2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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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企业如违反本规定,使用未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外销岗位工作,以及因此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企业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外销员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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