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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29 18:4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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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境人员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第五章 报检及证单的更改 

第十四条 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五条 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一)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二)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三)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四)已撤销报检的。 

第十七条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证单,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第六章 报检时限和地点 

第十八条 对入境货物, 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的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申报。 

第十九条 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二十条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第二十一条 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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