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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29 18:4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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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应填写入境检疫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必须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 

 

第四章 出境报检 

第十二条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报检时除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一)凡实施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或需经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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