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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做保兑完全依据自己的权衡判断,毕竟这是一个求稳妥的法子,而并非绝对必要。
单证要求合理可行
所谓“单证要求合理可行”,指的是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特别是由第三方机构如商检局、货代等出具的单据,咱们是否都能按时、按量取得。曾见过一个案例,信用证要求出具“一正三副的普惠制证明”,业务员审核的时候不加思索地接受了,可实际上咱们的普惠制证明一般只能出具一正两副。另一个案例教训是关于时间的:信用证要求船期后5日内寄交副本提单,10日内交单银行,而客户指定了香港的货代,香港货代则要求先港币支付杂费,到账后才肯出提单。实际操作时因为外汇支付、提单寄交内地城市等因素,根本无法在5天内取得提单。因为事先没有与香港货代沟通,业务员出货制单时候手忙脚乱险象环生。此外,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往往还细致到语句表述,碰到这类对词句有特别具体要求的单据,没有十足把握的,最好事先向单据出具方咨询,确认是否能按要求缮制。如果这一点有疏漏,到时候不能完全依照信用证要求来出具单证,势必产生不符点,信用证的可靠性就大打折扣了。
识破“软条款”
“软条款”是外贸的一个行话,泛指咱们上一节提到的“陷阱条款”。“软条款”本身没有很严密的定义,识别和界定“软条款”需要积累经验。我们知道,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是卖方交货、买方付款的依据和保障。信用证的种类虽多,但实际操作中最稳妥可行的就是“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道理很简单,如果信用证可以随便撤销的话,卖方辛苦备妥货物,买方一句“撤销”咱就傻眼啦,这样的信用证有什么意义?同理,信用证一经确立,买方就不能任意干涉阻挠卖方履行信用证。而“软条款”就是破坏这一基础的条款,通过“软条款”,买方可以耍手段使信用证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不可撤销”的性质或迫使卖方无法履行信用证。买方恶意设置“软条款”的用意,多半是转嫁市场风险。我们知道,外贸交易周期长,市场变动也大,如果到时候行情不好,买方就利用软条款破坏已经开立的信用证,达到毁约或逼迫卖方降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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