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6-06-29 18: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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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改善外经贸企业的经营管理,加速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提高外销员队伍素质,加强外销员培训、考试、考核和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销员是指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的部门经理(含)以下外经贸专业人员。 

  第三条  外销员必须具备《外销员岗位规范》规定的条件。《外销岗位规范》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制定和公布。 

  第四条  全国外经贸行业经统一施行《外销员资格证书》制度。 

  第五条  外经贸部负责外经贸行业外销员资格考试、培训、和颁发证书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外销员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六条  外经贸部的人事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并规定外销员考试、考核的方式、要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负责协调、管理本地区各类外经贸企业外销员培训工作。培训的的组织和实施应根据《外销岗位规范》和全国外销员资格考试复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外销员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外销员资格考试,主要目的是测试从事外贸进出口业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功知识,内容包括外经贸综合业务和外贸外语。采取全国统一书面考试的方试,每年定期举行。考试面向全社会。 

  第九条  经过外销员全国统考合格后,由所在企业按照《外销岗位规范》的要求考核下列项目: 

  (一)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二)工作能力; 

  (三)学历和资历; 

  (四)身体条件。 

三、外销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条  《外销员资格证书》是外销员从事外销工作的的资格证明,也是外销员在外销岗位晋升职务的资格之一。 

  第十二条  新调入外销员必须从取得《外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拔。没有在外销岗位从事过进出口工作的,必须在外销岗位实习满一年,方可正式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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