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06-06-29 17:5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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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检资格(2005-7-1前)

一、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二、 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三、 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四、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2、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五、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六、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七、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八、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3、 报检证单的更改

(1)报检人申请撤销报检时,应书面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

A、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B、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C、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D、已撤销报检的。

(4) 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填写更改申请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并交还原单证,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5) 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6) 报检人遗失检验检疫证单的,必须由报检人书面说明理由,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指定的报纸或刊物上声明作废,经检验检疫局审批同意后,再重新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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