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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讲义九

发布时间:2006-06-29 17: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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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入境货物木质包装 

一、报检范围: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一、报检要求: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重要考点) 

1、美国、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例: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报检时应提供由(  )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A.输出国官方机构    B.输出国的民间机构 

C.发货人            D.收货人 

答案:C 

2、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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