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更改与撤消
一、更改
1、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更改。
2、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
/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不能更改;或者是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
1)填写《更改申请书》
(
2)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
(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二、撤消
1、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
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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