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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第二次报检员考试辅导课程讲义六

发布时间:2006-06-29 17:0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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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更改与撤消





一、更改







1、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更改。







2、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

/
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不能更改;或者是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1)填写《更改申请书》







2)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







3)变更合同或信用证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信用证





二、撤消







1、因故撤消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2、报检后

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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