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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单栏目填写方法

发布时间:2006-06-29 16:1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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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 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色黄色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1﹑ 出口口岸:

      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 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 指运港(站):

      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 合同(协议)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 贸易方式: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 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 (地区)名称。

  7﹑ 消费国别: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 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 收货单位: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 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 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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