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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体实施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6-29 15: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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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商人字[200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件)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工作的管理,规范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工作程序,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注册管理机构

商务部培训中心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为本地区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经贸局)可以委托当地经商务部批准认可的培训机构办理国际商务职业资格的注册登记手续。

二、 注册登记条件及程序

(一)首次注册登记条件

1.符合46号文件第四条和第五条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登记。

2.凡属于46号文件第六条所列情况者不予注册。

3.对脱离国际商务相应岗位连续不满3年者应予注册登记。

(二)再次注册登记条件

再次申请注册人员必须参加28课时以上(含2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注册程序

1.申请注册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从业或执业资格证书、单位的考核材料。再次注册登记人员必须提供《外销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登记证书》。

2.填写注册申请表应注意

(1)申请注册人员应填写首次注册申请表或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一份报商务部,一份报商务部培训中心,其余留各注册机构存档备案);

(2)首次注册申请表需粘贴申请者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

(3)再次注册申请表“外销员从业资格注册证号码”或“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号码”一栏空缺不填;

(4)再次注册者提交的“从业单位考核材料”需加盖从业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三、 关于“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部门印章问题

4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时,在申请人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情况’栏目内加盖注册部门印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委、局)公章】”。各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机构也可制作和使用注册专用章。为便于管理,注册专用章必须先在国际商务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商务部培训中心)进行备案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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