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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岗位考核内容为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五条 报关员经岗位考核合格的, 可以向注册登记地海关申请将原记分分值予以消除。岗位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继续参加下一次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记分项目均在《报关员记分对照表》(见附件)中列明,《报关员记分对照表》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并对外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
报关员记分对照表
顺序号
记分描述 备注
一、下列项目退单记1分,结关前改单记1分,结关后改单记5分,结关前删单记2分,结关后删单记5分:
01
进出口标志错误
02
进出口岸标志错误
03
装货港或目的港标志错误
04
运输工具及代码标志错误
05
提单或运单号标志错误
06
运输方式错误
07
企业性质错误
08
经营单位编号错误
09
收发货人地区错误
10
申报单位名称标志错误
11
合同号错误
12
征税比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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