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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报关员考试之新法规篇

发布时间:2006-06-29 12:39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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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 



第三条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第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施记分考核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原则,对差错及差错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记分。 



第五条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记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第六条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2分: 



(一)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撤销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撤销,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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