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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定,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乙县化工厂应属乙县环保部门的管辖范围内企业,而非甲县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企业。
3.法律规定,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由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据此,甲县环保部门可提请甲县人民政府和乙县人民政府协商处理乙县化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也可由甲、乙两县上一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六、(本题9分)
1.无道理(1分)。抛弃货物和主机受损都属于共同海损范围(2分)。
2.无道理(1分)。迟延交货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得列入共同海损(2分)。
3.不正确(1分)。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2分)。
根据与理由:
1.见《海商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本案中,被抛掉的货物,因全速进车所致主机的损失虽然并未使船舶脱浅,但仍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海损构成要件,况且并非是海难救助中“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原则的适用。所以这两项损失应纳入共同海损的范围。
2.货主无权要求将货物迟延抵港所产生的行市损失纳入共同海损范围。《海商法》第193条第2款规定:“无论在航程中或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3.船东对受损船舶不作修理,而另外租船运载原来货物,这种做法是允许的。由此而产生的租用另一船舶所付的租金是一种代替费用。即为了节省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而支出的另一笔较小的费用。根据《海商法》第195条:“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代替的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
七、(本题9分)
1.不能(1分)。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能申请强制执行(1分)。
2.不能(1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1分)。
3.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裁决所依证据系伪造;对方隐瞒了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2分)。
4.①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分);②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1分);③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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