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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见《精粹》第444页,债权人会议的职能。
二、(本题6分)
1.不享有(1分)。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2分)。
2.请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1分)。房屋与所经营商品为许兰合法所有(2分)。
根据与理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本案中,许兰不享有该块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因为她没有作为权利依据的宅基地使用权证,而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A小组也没有权利划拨耕地作为宅基地建房。见《精粹》第420页。
2.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和第134条的规定,本案中许兰的房屋和所经营的商品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A小组的行为构成侵犯财产所有权。许兰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对于造成原物损坏或不能返还的,应由A小组作价赔偿。见《精粹》第182页。
三、(本题8分)
1.有效(1分)。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分)。
2.不得列为被告“分)。未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也未与其他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因此徐某不是合伙人,不具备本案诉讼被告主体资格(2分)。
3.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2分)。
根据与理由:
1.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法定退伙,声明退伙又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刘某退伙有效。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正式签订,且在刘某办理退伙事宜时,也未将此合同有关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明确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并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徐某的入伙不具备法定要件,客观上徐某也未与其他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因此徐某的入伙应认定无效。
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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