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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全真模拟试题集(一)——试卷四及答案解析

发布时间:2006-06-29 09:1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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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王宇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议,上级公安机关经复议裁决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请以江律师的名义为王宇代书一份诉状。

参考答案与根据

一、(本题10分)

1.适用民事诉讼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处理本案(1分);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1分)。

2.应中止对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分)。

3.赠送货物的行为无效(1分)。因为,按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1分)。

4.星光灯具厂应参加债权人会议(1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①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②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③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3分)。

根据与理由:

1.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240条:“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2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2.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

3.本案中华福公司向安海公司赠送价值2万元的滞销商品,属于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违反公平清偿原则,有损债权人一般利益,依法应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包括两种:欺诈破产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欺诈破产行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的下列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个别清偿行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清偿。因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追回的财产,列入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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