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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18日,卢某以请花某喝酒为名,将花某骗至他家,将花某灌醉后,取出事先准备好的铁锤、尼龙绳等物,在早已隐藏在卢家的洪某帮助下,将花某杀死,分尸后丢弃于野外。
案发后,某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洪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卢某无期徒刑,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害人花某之妻叶某认为一审判决对卢某和钟某量刑很轻,提出上诉。
问题:
1.叶某是否有权提出上诉?正确做法是什么?
2.如果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并将抗诉书抄送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
当怎样处理?
3。假设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现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确有错误而检察院要求撤回抗诉时,应如何处理?
十二、(本题13分)
王宇,男,36岁,河上县河下乡上下村村民。1999年4月28日,A厂在B地扩建厂房,将工程交杜安的工程队承包。在施工中,杜安未经王宇同意,便在王宇的责任田东南角挖池拌灰,直接影响王宇的小麦生长。王宇多次劝阻,但杜安等人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并说挖池拌灰“没有在你地里,你管不着。”为制止杜安的非法侵害,以保护小麦生长,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同年6月5日,河上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于6月5日作出(99)第7号处罚决定,以王宇干扰杜安正常施工,殴打他人,造成杜安轻微伤害为由,对王宇处以50元罚款。王宇不服,找到子午律师事务所江律师咨询。王宇陈述事实如下:杜安在王宇责任田东南角半米处挖池拌灰,大量灰粉尘不仅散落在小麦上,而且拌灰时溢出的石灰水直接流进麦田,使小麦受害,枝叶枯黄。王要求杜易地施工,根本不存在干扰杜安正常施工的问题。在制止杜安损害麦苗、麦田中,双方发生争吵,有过拉扯现象,但双方均未被打伤,在场劝架的群众李某、齐某、单某等可以证明。杜安谎称自己受伤,既无医院诊断书,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而县公安局轻信他一面之词,对自己罚款50元。江律师经查看现场,及向有关村民了解,王宇所述属实。
(一)如果你是江律师请回答下列问题:
1.县公安局对此事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根据是什么?
2.王宇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可否直接提起诉讼?
3.如果王宇提起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4.如果王宇提起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5.如果王宇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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