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权提出上诉(1分)。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分)。
2.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2分)。
3.二甲法院不得阻止检察院撤回抗诉(2分),二审法院只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分)。
根据与理由:
1.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保护,将其法律地位上升为当事人,但为避免上诉权的滥用而增加二审法院负担和冲击上诉不加刑原则,并未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所以本案被害人的妻子叶某无权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所以本案中叶某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见《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可见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向同级法院(二审法院)撤回抗诉,而不必受下级检察院的约束。
3.撤回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利,不受同级法院和下级检察院的约束。因此,如果受理抗诉的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确有错误而检察院撤回抗诉时,法院无权阻止,而只能待判决生效后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见《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
十二、(本题13分)
(一)1.不合理、不合法(1分)。王宇没有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事实,不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应当责令杜安纠正侵犯王宇利益的行为(2分)。
2.不可以,应当先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1分)。
3.河上县人民法院,如河上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分)。
4.上级公安机关维持河上县公安局所作裁决的,以河上县公安局为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1分)。
5.可以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分)。
(二)文书制作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宇,男,36岁,河上县河下乡上下村村民。
被告:河上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马x x,公安局局长。
诉讼请求:请求河上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河上县公安局(99)第7号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