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见《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题6分)
1.构成重婚罪和伪造企业印章罪,按重婚罪定罪处罚(2分)。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1分)。
2.应当追诉(1分)。犯罪行为有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分)。
根据与理由:
1.肖某为了重婚的目的,采用伪造企业印章制作假证明的手段,先后触犯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对于牵连犯法律没有规定数罪并罚和规定按某一种罪处罚的,应当从一重处断。
2.见《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案,肖某的重婚行为从1992年持续到1997年,属于继续犯,追诉期限应该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即1997年5月24日起汁算,至案发相隔1年零4天。而重婚罪的最高法定刑是2年。其追诉期限应为5年,所以应该追究肖某的刑事责任。
十、(本题10分)
1.过失致人重伤罪《1分》。假想防卫,有过失,造成他人重伤(2分)。
2.疏忽大意的过失(1分)。警察曾向陈某表明身份,陈应当预见到对方是在执行公务.却因疏忽大意而误认为是不法侵害(2分)。
3.假想防卫,没有过失,不负刑事责任(2分)。
4.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分)。
根据与理由:
1.本案,陈某把便衣警察对他的搜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施了防卫,致1人重伤。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故意犯罪,有过失构成犯罪的,以过失犯罪论,无过失的,不负刑事责任。陈在主观上出于过失,客观上造成了重伤的后果,完全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特征。
2.陈在被检查的过程中,警察既曾表明身份,而且出示了工作证,虽然只有一晃,但陈也应当预见搜查自己的可能是民警,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致使一位民警身受重伤。
3.警察不表明身份,但是在执行公务,而且有殴打、搜身行为,陈某误认为是不法侵害,加以反击,也属于假想防卫,但是主观上没有过失,不负刑事责任。对没有表明身份的便衣警察,又是在半路途中被拦劫,不能要求陈某预见到他们是警察在执行公务,因此,陈某主观上无过失。
十一、(本题9分)